Common Area(共用部分)

Common area 在商業租約中代表甚麼、它的界定如何影響 CAM charges,以及簽約前應先釐清哪些範圍。

最後更新: 2026-05-06

在商業地產語境中,common area 是指由所有租戶共用、並用作進出、服務或享用物業的部分。它可以是大堂、升降機、走廊、公眾洗手間、停車場樓層、上落貨區、園景,或天台機電設施。從較嚴格的法律角度看,這些範圍並非租戶承租的面積,但租戶往往需要透過 CAM charges 分攤其維護成本。

Why common area definitions matter

「common area」與「tenant area」的分界,其實就是哪些部分由業主控制、哪些部分由租戶控制的分界。這會直接影響兩件事。

營運成本分攤。與 common area 有關的營運開支,通常會納入 CAM 並轉嫁給租戶,或視乎租約類型由業主吸收。與租戶自用處所有關的營運開支,則由租戶直接支付,或在 gross lease 中視作已包含於 base rent。若租約對 common area 的定義含糊,便很容易出現哪些成本應放入哪個項目的爭議。

面積量度。租戶支付租金的「rentable」面積,通常等於「usable」面積,即實際租用空間,再加上租戶按比例分攤的 common area。兩者之間的比例就是 load factor(公攤比率),它會直接影響租戶按每 usable square foot 實際支付多少租金。若 load factor 為 15%,一個佔用 10,000 usable square feet 的租戶,便會按 11,500 rentable square feet 支付租金。不同大廈的計法可以差很遠;有些只計同層的 common area,有些則連大堂、機房和共享設施空間也算進去。

Three layers of common area

大部分寫字樓都可分為三層 common area:

Building common area 是整棟大廈所有人共用的部分,例如主大堂、樓梯塔、升降機、地下層公共設施、機房及中央洗手間。

Floor common area 是同一多租戶樓層內共用的部分,例如走廊、樓層洗手間、升降機前室,以及電力和電訊設備櫃。

Tenant amenity space 則是會隨租約而變動的類別,例如健身室、會議中心、美食廣場或天台花園。有些租約會把這些空間視為 common area,透過 CAM 收費;有些則把它們列為獨立於 CAM 的 amenity fee 結構。

較完整的租約,會明確列出哪些地方屬於哪一層級,以及各層級的相關成本如何向租戶分攤。

Tenant control concerns

雖然 common area 並非租戶承租範圍,但租戶在經濟和營運上仍然有直接利益:

合理通行權:租約應保證租戶可 24/7 進出其承租處所,包括升降機服務、供電和保安安排;只有真正緊急情況及已公告維修才應例外。

維護標準:租約應寫明 common area 需要維持在「first-class office building」或其他相稱級別的標準。否則,一旦大堂或共用設施明顯失修,租戶在合約上可運用的空間會很有限。

未經同意不得作重大改動:大規模重整,例如加入 coworking lounge、重做大堂,或改變大廈用途,都可能影響租戶營運。多數租約會給業主很廣泛的 common area 改動權;租戶應爭取在影響其通行或使用的重大變更上享有同意權。

特別使用權:對零售租戶而言,common area 內某些位置的專用權,例如招牌、商場臨街位置或行人路展示空間,通常都是談判重點,並應在租約中明文列出。

Common area in retail vs office

retail 租約中,common area 往往更具爭議,因為租戶之間會競逐人流。商場租約通常會把 common area 定義得較廣,包括停車場、food court 和 plaza;同時賦予業主明確的重整權,例如增設 kiosks、舉辦宣傳活動或加裝 signage。CAM 亦常按每平方呎設定年度收費,而不是按實際成本逐年對賬。商場租戶通常亦會有與 common area 相關的權利,例如商場最低營業時數、marketing fund 分攤,甚至與整體出租率掛鈎的 co-tenancy 條款。

office 租約中,common area 通常較偏向行政和量度上的定義,租戶主要關注的是成本分攤、通行安排,以及維護標準。

APAC variations

在香港,多數現代寫字樓租約都會相當清楚界定 common area,但較舊大廈歷來曾存在較多非正式做法。《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管理協議公契工作守則》提供了基本框架,而甲級寫字樓一般都會跟隨這套做法。

在新加坡,對應定義通常會寫在 Master Plan 及大廈分層業權文件之中(如適用),租約再以引用方式納入。

在日本,共用部(kyōyōbu)是 common area 的標準用語。日本寫字樓租約歷來較常透過固定月額 共益費 分配 common area 成本,而不是像 CAM 那樣逐年對賬;至於哪些部分被納入,很多時只會簡短界定,並交由大廈管理慣例處理,而不會在租約中逐項談判。

如果手上有多份租約,而各自對 common area、load factor 和通行權的定義都不同,先把這些欄位按同一結構整理出來,整個組合分析才有可比性。可直接用 LeaseTrace 做這件事,並附上可回溯到原始 PDF 的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