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ter of Intent(LOI,意向書)
商業租約中的 LOI 有甚麼作用、哪些條款具約束力或不具約束力、應包括哪些內容,以及亞太區的租約 LOI 有何不同。
最後更新: 2026-05-06
在商業租約語境下,LOI 是一份簡短文件,通常只有兩至五頁,用來列出租約完整草擬前,雙方原則上打算同意的主要商業及結構條款。LOI 不是租約本身,而是一份 term sheet,讓雙方先用一頁紙確認交易是否大致在可接受範圍內,再決定是否值得讓律師投入時間起草完整文件。
哪些具約束力,哪些不具約束力
一份寫得好的 LOI,就交易條款而言大多是 non-binding,即任何一方都未被法律約束必須簽署租約;但它通常會包含少量 binding 條款,並在 LOI 內明確標出:
- Confidentiality:雙方不得披露談判內容,亦不得分享盡職審查期間取得的資料。
- Exclusivity:業主同意在指定期間內(通常 30 至 90 日)不與其他潛在租戶談判,讓租戶有時間完成盡職審查及議租。
- Costs:各項費用由誰承擔。最常見是雙方各自承擔法律費用;亦有情況是若租戶最終退出,需補償業主合理的盡職審查成本。
- Governing law and forum:較少見,但若 LOI 本身出現爭議時,這部分會界定適用法律及爭議地點。
其餘內容,例如租金、租期、續租、TI allowance、免租期、交付裝修狀態,通常都屬 non-binding,並受一條「只有在簽署 definitive lease agreement 後才具約束力」的條款約束。若這條條款缺失或寫得含糊,LOI 便有可能在法院被視為可執行文件,而這通常不是任何一方原本想要的結果。
寫字樓 LOI 通常涵蓋甚麼
一份 LOI 應盡量先釘實以下商業及結構條款:
Premises:大廈名稱、樓層、單位號碼、可出租面積。若面積按 BOMA 或本地等效標準量度,應明確寫出。
Term:租約開始日、屆滿日,以及若租金起算日與交吉日不同,也應列明。
Rent:每年或每月基本租金;如屬慣常做法,可按每平方呎表達。亦應列出加租機制,例如每年固定遞增、與 CPI 掛鈎、以較低者為準,或階梯式上升。
Operating expenses:屬 gross、modified gross with base year,還是 triple-net。若是 modified gross,應列明 base year 及任何 gross-up;若是 triple-net,則要列出可轉嫁類別。
Free rent:免租月數,以及如何適用,是集中在租期初段、平均分配,還是只免基本租金而不免營運開支。
TI allowance:每平方呎補貼金額、付款方式,以及提取期限。
Renewal options:續租權次數、每次年期,以及續租租金如何計算,例如 fair market rent、固定加幅或 CPI。並列出通知期限。
如有的話,列明毗鄰或擴充空間的 right of first offer / refusal。
Letter of credit 或 security deposit,包括金額,以及如有表現達標後可下調的安排。
Personal guarantees,包括任何 「good guy guarantee」 carve-out。
Use clause:許可用途、如屬零售則是否有 exclusivity,以及禁止用途。
Parking,如與交易有關。
Conditions to lease execution:例如董事會批准、融資條件、設計批准、監管批准。
為何 LOI 寫得夠細,後面會省時間
一份太薄的 LOI,真正的成本在於後面起草正式租約時的來回。每一項原本寫成「稍後再議」的商業條款,到了完整租約階段都會變成一條獨立談判線,每條線都各自有反覆修改。較完整的 LOI,可以把這些工作壓縮在同一輪談判內完成。
同樣重要的是,LOI 亦應先對齊 由誰起草,是業主律師還是租戶律師,以及以哪一份表格作為起點。機構型業主的標準版本通常明顯偏向業主;若由租戶律師先起草,條款往往較平衡。起始表格的選擇,會直接影響整份租約需要談判多少輪。
常見 LOI 陷阱
有幾個起草點值得先處理好:
non-binding 條款 必須寫得清楚。「This LOI is non-binding except for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7 (Confidentiality) and Section 8 (Exclusivity)」這種寫法很明確;「This LOI summarises the parties' intent」則不夠。
exclusivity 期間 應與交付條件掛鈎。「Landlord will not market the space for 60 days from execution of this LOI」沒有問題;「Landlord will not market the space until this LOI is countersigned by Tenant」則會令業主在租戶花一星期回簽期間,仍然保留退出空間。
TI allowance 條文 應列明是按發票報銷,還是預先支付,以及最遲何時可動用。LOI 內對 TI 數字寫得含糊,往往會成為正式租約最難談的一項。
簽署條件 應在該單向的地方維持單向,例如租戶董事會批准、租戶融資;而在真正屬雙方共同條件時才寫成雙向。
亞太區 LOI 慣例
香港寫字樓租約很多時不是從美式 LOI 開始,而是一封簡短的 offer letter。這種格式較短,主要聚焦租金及租期,很多結構性條款會留待正式租約草擬時才處理。若業主版本已屬業界熟悉標準,這樣未必不可行;但對租戶而言,最好仍先把營運開支分配、裝修責任及續租機制等重點寫清楚才簽 offer。
新加坡做法與香港相似,其對應文件通常稱為 「Letter of Offer」,而且篇幅也普遍較短。
在日本,重要事項説明書 是某些租賃類型下的獨立法定披露文件,並不是 LOI,但功能上也涉及部分資料披露。至於國際級東京寫字樓,面向外資租戶的交易近年亦愈來愈常使用美式 LOI。
如果手上已有已簽署租約,想把最終版本與 LOI 的商業條款逐項對照,例如租金、租期、選擇權、TI 和免租期,可以直接用 LeaseTrace 抽出同一套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