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lease(分租)

甚麼是 sublease、它與 assignment 有何不同、主租約通常會要求甚麼,以及亞太區業主如何處理 sub-letting。

最後更新: 2026-05-06

Sublease 是指租戶(「sublessor」)把其租用物業的全部或部分空間,再出租予第三方(「subtenant」),租期可以覆蓋餘下租期的全部或一部分,但原租戶仍然是原始(「prime」)租約下的主要租戶。sublessor 仍然要向業主承擔 prime lease 下的一切責任;subtenant 則只向 sublessor 負責。

這與 assignment 在結構上不同。assignment 是原租戶把其全部權利與義務轉讓予第三方,並從關係中退出(但仍可能受制於業主同意及任何持續擔保)。

租戶為何會做 sublease

最常見有三個原因:

第一,是 空間過剩。原本按人手擴張預期租下五層樓的公司,之後有半層或一整層長期空置,便會透過 sublease 回收部分閒置租金。

第二,是租期中途出現 策略改變,例如關閉辦公室、縮減規模,或改為 remote 工作模式。租戶未必能提早終止租約,但希望回收現金流。

第三,是 arbitrage。若市場租金已高於 prime lease 的合約租金,租戶便可按較高市場價做 sublease,賺取差額。這在低市時簽下的長租約中特別常見。

主租約通常會要求甚麼

幾乎所有商業租約都會在某程度上限制 subletting。常見有四種形態:

絕對禁止 較少見,通常只出現在零售或特殊的單一租戶交易。若寫字樓租約直接完全禁止,通常屬警號。

需要業主同意,而業主不得無理拒絕 是最常見版本。租約會寫明,租戶只有在取得業主書面同意後才可做 sublease,但業主不得無理拒絕。甚麼構成「合理」,一般會在其他條文界定,例如參考 subtenant 的財務實力、擬定用途及聲譽。

Recapture(業主收回空間的權利) 讓業主可以不批准 sublease,而是直接收回相關空間,並終止租約對應部分。這明顯偏向業主;若市場租金上升,升幅會由業主而非原租戶取得。租戶應爭取把 recapture 限於面積超過某個比例(例如 50%)或期限超過某個時長的 sublease。

Profit-sharing 容許業主拿走 sublessor 因 sublease 收取而高於 prime lease 租金的 50% 至 100%。這是處理上述 arbitrage 情況的標準機制。較合理的談法,是把比例壓至 50%,並容許扣除 sublessor 的交易成本,例如代理佣金、法律費、給予 subtenant 的免租,以及裝修補貼。

sublessor 仍然要承擔甚麼責任

這是 subtenant 與 sublessor 都必須先理解的結構特點。無論 subtenant 是否付款,sublessor 都 仍然要向 prime landlord 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基本租金、營運開支、還原責任及彌償義務。若 subtenant 違約,sublessor 仍須向 prime landlord 履約。

因此,sublease 並不真正轉移風險,只是多加一個交易對手,卻沒有移除原本對業主的責任。若 sublessor 想真正退出,應爭取 assignment,並要求原租戶獲解除責任,而不是只做 sublease。

subtenant 應爭取哪些保障

subtenant 在 sublease 下承租空間時,要面對一個結構風險:若 prime lease 因任何原因被終止,例如 sublessor 違約、雙方同意提早終止,或貸款方 foreclosure,sublease 亦可能一併失效。subtenant 已投入裝修成本,卻會因此失去保障。

可爭取三類保護:

Recognition agreement,由 prime landlord 發出書面確認,表明若 prime lease 終止,業主會按已同意條件承認 subtenant 為直接租戶。這可視為 sublease 版本的 non-disturbance。

Right to direct payment:由 subtenant 直接向 prime landlord 付款,令 sublessor 退出現金流環節。有些業主會接受,特別是在 sublessor 信貸較弱時。

對 prime lease 做盡職審查:在簽 sublease 前,必須仔細閱讀 prime lease。sublease 在功能上受 prime lease 每一項條款約束,包括終止觸發、還原責任及選擇權。subtenant 不可能取得比 sublessor 更多的權利。

亞太區慣例

在香港,寫字樓租約通常容許 subletting,但須取得業主同意,而且常附帶 excess rent profit-sharing。若市場偏緊、業主手上有其他租戶可選,recapture 亦很常見。

新加坡寫字樓做法與香港相近,但有一個細微差別:由 HDB 管理的商業空間(雖然在 CBD 寫字樓中較少見)對 sublet 的限制通常更嚴,並與用途類別直接掛鈎。

在日本,subletting(転貸借 tenshakushaku)在住宅及不少較舊商業租約中通常被禁止或嚴格限制。國際級東京寫字樓近年較多容許 subletting,但業主同意仍屬必需,而 recapture 仍是業主最常用的救濟。

如果正在處理一個包含多份 subleased space 的租約組合,需要逐份抽出主租約對分租的限制、profit-share 及 recapture 機制,並附上原文引用,用 LeaseTrace 會較快整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