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ocation(搬遷)條款

relocation 條款如何讓業主在租期中途調動租戶、通知期與費用轉移保障哪些內容最重要,以及 APAC 的常見做法。

最後更新: 2026-05-06

relocation 條款,是指業主可在租期內,要求租戶由原本承租的單位搬往同一大廈或同一物業群內另一個替代單位的權利。業主會利用這條款去配合更大的新租戶、為大型租務交易重新編排樓面,或調整多租戶大廈內的 tenant mix。對租戶而言,這條款的效果,是把原本對某一特定單位的長期承諾,變成對業主日後指定的任何單位的長期承諾,而費用轉移條文則決定這種安排究竟可行,還是帶有懲罰性。

用白話說,這條款在做甚麼

這條款賦予業主單方面權利,在符合通知及其他條件下,要求租戶交還原單位,並搬往由業主指定的替代單位。之後租約會在原有條款下繼續生效,只是把新單位取代租約中原本對 premises 的定義。基本租金通常維持不變;如新單位面積不同,operating-expense allocation 則可能隨之調整。

典型 relocation 條款包含甚麼

一條可實際運作的條款,通常有五個運作元素。

一個 觸發條件。部分租約給予業主絕對 relocation 權,毋須說明原因。較偏向租戶的寫法,會把 relocation 限於特定情況,通常包括配合更大租戶、進行重大翻新,或重整樓層平面。

一個 替代單位標準。替代單位應與原單位在面積、配置及質素上相若。"Comparable" 是整條條款的核心字眼,最好進一步定義,例如在同一樓層或更高樓層、窗線相若、格局相若、景觀不得變差、不得失去 common-area 設施優勢。

一個 通知期。常見為 60 至 180 日書面通知。租戶通常應爭取較長通知期,以便安排實際搬遷及業務銜接。

一個 費用分配。搬遷費由誰承擔?在較平衡的租約中,應由業主支付:

  • 實際搬遷費用,例如搬運、包裝、傢俬運輸
  • 新單位的重置工程費用,以恢復與原有 fit-out 相若的狀態
  • 附帶費用,例如電話/數據線路轉移、公司信紙重印、招牌更新、IT 停機
  • 生產力損失/業務中斷損失「較少見,但對營運連續性要求高的租戶可爭取」

一個 租金調整。如替代單位明顯較大或較小,租金應按比例調整。條款應清楚列出調整公式。

示例條文

Landlord may, on not less than ninety (90) days' written notice to Tenant,
relocate Tenant to substitute premises within the Building, provided that
the substitute premises shall be (i) of approximately equal Rentable Area
to the original Premises (within ten percent (10%) variance), (ii) on a
floor of equal or higher elevation, (iii) of equivalent layout and
configuration, and (iv) of comparable build-out quality. Landlord shall
pay all reasonable costs of relocation,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moving expenses, the cost of reproducing tenant improvements at the
substitute premises substantially similar to the existing build-out,
and Tenant's reasonable out-of-pocket costs for telephone / data
relocation, signage replacement, and stationery reprinting.

租戶一方可談甚麼

租戶在 relocation 條款上的談判力,取決於其對大廈的重要性。anchor tenants 通常能把條款整體刪除。較小租戶較難完全排除,但仍應集中爭取以下幾點:

收窄觸發條件。如果業主堅持保留 relocation 權,亦應限於真正需要安置更大租戶或重大重整,不應變成任何時間都可行使的普通權利。

有實際意義的通知期。最少 90 日;如租戶營運較複雜,應爭取 180 日。

完整的費用承擔安排。由業主支付全部費用,包括相應的業務中斷及生產力損失。

以終止代替 relocation 的權利。如租戶不願搬遷,可在收到 relocation 通知後的指定期間內,無罰則終止租約。這是最強保障;如沒有這項權利,租戶可能被迫搬往較差的單位。

實質等同的替代單位。替代單位應在面積「只容許小幅差異」、樓層、景觀、common-area 通達性、招牌位置及 build-out 上與原單位匹配。沒有把要求寫清的租戶,往往會收到 technically 符合、但實際營運上不合用的替代單位。

最後一年不得 relocation。租約應禁止在租期最後 12 個月內啟動 relocation,因為剩餘租期太短,搬遷成本最難攤分。

業主一方可談甚麼

業主通常會爭取:

較寬的觸發條件,即任何符合良好大廈管理的原因都可 relocation。

標準通知期「60 日」,足以讓租戶安排,但不致拖慢與大租戶的交易。

設上限的費用承擔。業主只支付「合理」的實際搬遷費及配對 fit-out 費用,並就相應損失設上限及排除項目。

對替代單位保留彈性。業主偏好使用 "comparable",而不是 "substantially equivalent",以便在符合面積及樓層要求下,保留更大指定空間的餘地。

不給租戶終止權。即使租戶不接受替代單位,租約仍按業主指定的新單位繼續。

常見起草陷阱

"Reasonable costs" 的範圍不清。搬運費通常沒有爭議。信紙重印?多數可以。搬遷期間的生產力損失?除非明文談好,否則通常不包括。因搬遷觸發的業務中斷保險成本?幾乎不會自動包括。租戶應把涵蓋項目明文寫出。

build-out 對等標準過鬆。如只要求替代單位的 build-out 與原單位 "substantially similar",業主仍可交付一個完成度較低的空間。較穩妥的做法,是寫明質素必須相同或更高,並要求由業主出資把替代單位提升至原有規格。

common-area 通達性倒退。替代單位可能面積相若、樓層相若,但位置更差,例如離電梯大堂更遠、距離茶水間更遠、沒有自然光。這些都是真實的營運影響,如不寫清,"comparable" 未必涵蓋得到。

與其他條款未有協調。如租約另有 expansion option、right of first refusal,或與原單位位置綁定的 signage rights,搬遷後未必會自動延續。relocation 條款應一併處理這些權利是否保留,以及如何轉移。

APAC 常見差異

relocation 條款在 香港 寫字樓租約中,不如美國 Class A office 常見;即使出現,談判邏輯亦與美國市場相近。Pacific Place、IFC、Cheung Kong Center 這類大廈中的大型租戶,通常會把條款談走。

新加坡 的做法與香港接近。CapitaLand 及 Frasers 的大廈內有時會見到 relocation 條款,但通常限於重大重建或重整情況,通知期亦較長。

日本,國際級寫字樓如涉及外國租戶,relocation 條款通常按美式方式談判。本地格式的東京寫字樓租約,歷來較少加入 relocation 條款,因為市場文化上較傾向尊重對特定單位的承租安排;如業主有重建需要,通常依靠逐戶協商,而不是預先寫入合約權利。

如果正在審閱租約組合,需要逐份整理 relocation 權、通知期、費用承擔安排及終止 carve-out,並保留可回溯到原 PDF 的頁面引用,LeaseTrace 可以抽取這組欄位。